高空作业安全管理
日期:2021-11-25 10:41:00 浏览:1 栏目:技术知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厂区建筑施工有关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确保建筑施工任务的完成,特制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施工部门,以及承接厂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
第二章 施工的一般要求
第三条 施工部门有关技术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本制度的各项规定,在所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提出安全技术措施并且负责对有关作业人员讲解安全操作规程。凡是不了解本制度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未受到安全教育的作业人员,都不允许参加施工工作。
第四条 新、改、扩建工程项目以及工作棚等临时性建筑,必须先经设计,并且经施工单位负责审核,有关部门会签,经厂领导批准后才能施工(新建项目等必须经市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工程竣工后,应由厂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使用单位以及技安环保、工业卫生、机动、保卫、工会等部门参加的验收小组,经验收后才能使用。
第五条 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的人和其他不适合于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第六条 对于高空作业人员,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工具,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并按厂安(1984)309号文件《五一三厂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后,才能进行高空作业。
第七条 在建筑按装过程中,如果上下两层同时进行工作,上下两层间必须设有专用防护棚或其他安全隔离设施,否则不允许工人在同一垂直线的下方工作。
第八条 施工现场中的脚手板、斜道板、跳板和交通运输通道,都应该随时清扫,如果有雨水积雪,要采取防滑措施。第九条 遇有六级以上强风的时候,禁止露天进行起重和高空作业,夜间施工必须设置足够的照明设备。
第三章 施工现场 第十条 施工现场应该合符安全卫生要求,在现场上的附属设施、机械装置、仓库、运输道路和临时上下水道、电力网和其他临时工程位置,都应该在施工组织设计中作详细规定。
第十一条 在施工现场周围应该用篱笆、木板或者铁丝网等围设栅栏。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要有交通标志,危险地区应该悬挂“危险”或者“禁止通行”的明显标志。夜间应该设红灯示警。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的地点应该设临时交通指挥。
第十三条 工地内交通运输道路,应该保持通畅,并且应该尽量采用“单行线”和减少不必要的交叉点。载重汽车的弯道半径一般应该不少于十五公尺,特殊情况应该不少于十公尺。
第十四条 工地内行驶的斗车、小平车等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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