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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发证谁说了算?

日期:2021-11-24 10:27:21 浏览:2 栏目:技术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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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些单位反映企业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工作中遇到的两个政府部门都自称有管理权限,造成企业无所适从的问题。以下是其中一封来信的主要内容。

    “编辑同志:我是江苏射阳港发电厂具体负责安全管理和职工安全技术培训的工作人员。最近,我厂同时接到盐城市技术监督局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来的文件。技术监督局强调,原来经劳动部门(现在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后发的特种设备作业证无效,一律要到技术监督局重新参加培训、考核、发证,否则一经查实要进行处罚。我们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询问此事,得到的回答是,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仍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如不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的,一经查实也要进行处罚。

    我从事几十年的安全培训工作,现在却面临着不知到哪个部门去办理安全培训考核和特种作业人员证书领取事务的难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底有何区别?我们企业究竟该听谁的?”

    记者就来信中反映的这一问题,进行了采访调查。

    两种规则的冲突

    国家经贸委13号令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包括:(一)电工作业;(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三)起重机械作业;(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五)登高架设作业;(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七)压力容器操作;(八)制冷作业;(九)爆破作业;(十)矿山通风作业;(十一)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十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第六条规定:“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审查认可。”

    第十一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具体考核内容按照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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